1、什麼是志願服務?什麼是志工?「志工」和「義工」跟「服務學習」的學生哪裡不同?
依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志願服務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志工」就是志願服務人員的簡稱,必須接受過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而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以自由意志投入已備案之運用單位服務後,由運用單位登記時數。
義工則是非屬志願服務法範疇,自行參與各式服務的人員,故也未有志願服務法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
「服務學習」為學校教育的一環,因非屬自願性行為,學生可投入的時間及意願較為有限,學生持有教育局發放之「志願服務學習手冊」,至服務學習單位提供服務後,由服務單位及學校學務處蓋章認證。
- 2、是否所有人都可以當志工?
當志工是一種服務人群且無報酬的工作,只要具備服務熱忱,通過志工運用單位的面談,並願意接受運用單位志願服務各式教育訓練與相關規範者,都可報名成為志工。
成為志工前需接受志工運用單位的教育訓練,訓練合格後才能進行服務,因此必需考慮自己的體力、時間是否能配合運用單位的要求,至於年齡、教育程度或服務時間方面的限制,亦因運用單位的服務需求而有不同之限制。
- 3、要如何報名成為志工?
首先必須了解自已的興趣與能力,再蒐集相關徵求志工的單位資訊,審慎了解該單位是否為政府備案的合法運用單位後,就可逕向該單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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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志工有什麼權利、義務?
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1.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另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1.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 5、依志願服務法所規定之志工有什麼福利或獎勵?
1. 志願運用單位須為執勤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運用單位得補助志工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即,志工保險為法定必要福利、交通誤餐費等「非」法定必要福利。
2.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可由運用單位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須服務年資達一年以上、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
3. 服務滿三年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可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憑卡可以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4. 依服務時數及年資每年皆有不同志願服務獎勵可申請。
- 6、志工證、志願服務紀錄冊和志願服務榮譽卡有何不同?
志工證:係運用單位發給志工,供執勤時識別身份的依據。
志願服務紀錄冊:係指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用於記錄服務時數及教育訓練時數等資訊的紀錄冊。
志願服務榮譽卡:係指志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可用於進入公立風景區減免收費的榮譽卡。
申請紀錄冊需檢附資料如下:
1. 桃園市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名冊
2. 一吋照片*2張
3. 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該類別特殊訓練證書影本(含課程表)
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申請應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訂志願服務計畫類別,向該類別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如:警政類志工向警察局申請、學校志工向教育局申請、醫院志工向衛生局申請、環保志工向環保局申請…等等,各類別申請方式請逕洽該局處洽詢。社會福利類志工紀錄冊申請/遺失補發案件請運用單位統一寄送至:320 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2樓 /中華民國體育志工總會。
紀錄冊就像一個人擔任志工的身分證,所以一個人只會有一本紀錄冊。倘若您有二本以上的紀錄冊,請擇一使用後,將不使用的紀錄冊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 8、志工基礎訓證明遺失或特殊訓遺失是否能補發
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若遺失了,請先確認所上課程為哪種類別,是否由桃園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分別向各機關業務單位聯繫申請補發。如果年代久遠已無法找到結業證明,建請重新上課,亦可再度吸收志願服務知識。課程訊息請見本網站教育訓練專區。
- 9、志願服務紀錄冊遺失怎麼辦?如何查詢自己是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志願服務紀錄冊倘遺失,如經確認是由桃園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紀錄冊,可撥打電話至各主管機關之業務單位詢問,提供如身分證號碼、紀錄冊編號等之相關資料以利承辦人查詢,經查如領有紀錄冊之資料,請由原服務單位向該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 10、高齡志工及高齡志工團隊定義?
高齡志工係指年滿65歲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身分者;高齡志工團隊係指志工隊中有一半以上成員為高齡志工。
- 11、志工接受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及申請服務紀錄冊有無年齡限制?
(1)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3條第2款「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之名詞定義,對志工並無年齡之限制,但未成年人(含兒童及少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除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外,其是否能理解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並提供服務,須視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志願服務內容而定,故應按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2) 志願服務法立法精神為「低度管理、高度自治」,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自行審酌預計召募之志工對象需具備之資格條件(含有否年齡限制),並考量志工教育訓練實施時,是否能理解基本服務理念、工作內涵或相關知識技能。志工依規定完成教育訓練,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均應發給服務紀錄冊。至於參與教育訓練人員是否能理解所受訓練內容,事涉訓練師資遴聘、訓練進行方式、成績考評…等層面,應由運用單位自行檢討改進。
- 12、志工保險有年齡限制嗎?
為簡化採購行政作業、保障所有年齡層志工之服務安全及降低志工保費,全面維護志工權益及人身安全保障,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5月26日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辦志工意外團體保險採購案,未來辦理志工均無年齡限制。
- 13、志工未完成教育訓練可否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因此,未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規定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 14、志工服務是否有車馬補助費?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有關交通費之補助,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權責,由該單位自行考量是否補助。
- 15、志工如長久未提供服務,可否申請榮譽卡?
依據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時應具有志工身分,亦即在隸屬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擔任志工。
- 16、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否剝奪志願服務者資格?
(1)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第12條第1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第15條第1項明定志工應有義務之一為「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另志工倫理守則第8點規範「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明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志工均應依規定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2) 另按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10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3) 故志工如未遵守運用單位規定或經考核有不適任情事,運用單位得依規定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該志工雖無法繼續於原運用單位提供服務,仍可就個人意願再洽詢其他運用單位擔任服務工作,並於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服務時數,無法剝奪其志願服務者之資格。
@ 出處 : 桃園志工網https://vspc.tycg.gov.tw/Announcement/index.aspx?mode=5